中国教育工会贵州大学委员会
校工字〔2021〕34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工会:
《贵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经贵州大学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教育工会贵州大学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贵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建立健全贵州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引导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告;审议通过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审议通过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严重失职和不称职的各级领导可提出更换或罢免建议,并依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校长每年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行政及各职能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各学院、校直属各部门(或分工会和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票数过半方可当选。
第十条 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兼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退休或去世,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岗位,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由工会协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名,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民主管理意识,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活动。
(三)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顾全大局,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四)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讨论和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客观真实反映教职工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首届或换届时的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学校党委确认,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由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的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各代表团团长以及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一线教职工等。届期内主席团如减员较多,可以调整和增补,但必须经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主席团主持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次大会,大会闭会期间不代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由校工会向校党委报告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应当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议程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来确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民主管理(提案工作)委员会、福利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的主持下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提出初步名单,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处理: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或学校某些规章制度及某些改革方案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时,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的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但需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请确认。
(二)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三)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审议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校行政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并经学校党委同意。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撰写会议材料,提出大会召开方案,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民主管理联席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会议,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四)听取教职工合理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4月2日贵州大学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05年1月15日贵州大学第一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贵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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