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并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权力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长、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的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条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校行政或校工会提出,并经学校党同意。
第二章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大会闭会期间,若出现教代会所做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决定(经学校党委同意)的具体建议后,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可根据新的情况进行研究,决定是否修改,要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且须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
(二)审议贯彻落实教代会所通过的方案的具体意见、措施等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三)讨论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通过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五)对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和有关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规章制度的出台进行审议。
第三章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的程序
第六条 如需召开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应事先由校行政、校工会双方协商,确定会议的议题、议程,经校党委同意后召开。
第七条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由校工会及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并应提前五天由校工会发至参加会议的每一个成员。工会办公室做好会议的通知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必须有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凡做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经过应参加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凡经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若属于教代会权限范围内的,应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联席会议制度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制度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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