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构建“和谐贵州”做出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迫切需要。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先进青年、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各自所联系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好工青妇组织重要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利益,对于加强党的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意义十分重大。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是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迫切需要。欠发达、欠开发是我省最基本的省情。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是我省全部工作的主题。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力量。青年是突击队,是最富有朝气和活力.的后备力量。妇女是“半边天”,是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伟大力量。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充分调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是构建“和谐贵州”的迫切需要。工青妇组织担负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基层事务管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维护各自所代表群众合法权益等重要任务,构建“和谐贵州”为工青妇组织提供了大有作为的广阔空间。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有利于引导和教育广大职工、青年、妇女进一步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和人自身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谐发展的局面。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是新形势下工青妇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工青妇组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团结动员各自联系和代表的群众,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工青妇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更加严峻的挑战。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迫切需要工青妇组织的参与和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加强工青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推动和支持工青妇工作实现新发展。工青妇组织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5、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工会、共青团、妇联必须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开展各类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实践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积极投身到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伟大实践中。要围绕构建“和谐贵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企业改革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科教兴黔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青年的生力军作用、妇女的“半边天”作用,激发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创造活力和创造热情,把他们的聪明才智、劳动热情和实干精神,引导到建设贵州、发展贵州上来。
6、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思想政治教育与和谐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广大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工青妇组织的重要任务。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广大职工、青少年、妇女,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贯穿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抓好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认真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教育。准确把握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脉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释疑解惑工作。引导广大职工、青少年、妇女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广大职工、青少年、妇女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7、竭诚为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服务。各级工青妇组织要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注重服务效果,为职工、青少年、妇女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积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从职工、青年、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使扶贫济困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困难职工、农民工及其子女、贫困大学生、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农村妇女等解决在生活、学习、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供有效服务。认真落实劳模政策,弘扬劳模精神,做好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积极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参与并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办好送温暖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儿童公益协会。大力建设和谐文化,引导广大职工、青少年、妇女积极投身和谐创建活动,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促进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
8、把维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以各自所代表的群众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切实履行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职责,建立健全科学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解、权益保障等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参与涉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提出相关的议案和建议。建立维权工作载体,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综合运用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为广大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级执法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害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持工青妇组织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畅通,引导广大职工、青少年、妇女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关系,积极支持党和政府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会、政府、企业组织代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调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落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推行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要坚持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要与党委组织部门的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与干部的奖惩、任免挂钩。加强劳动关系信息网络和劳动关系状况预警机制建设,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工资发放、劳动保护、突发事件实行动态监督。
三、以改革的精神促进工青妇工作的创新
9、创新工作思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变化的新要求,适应新时期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及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创新工青妇组织形式、活动方式、活动内容和活动载体。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工青妇工作与党的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要坚持面向社会,强化综合服务和组织协调职能。建立健全社会化工作机制,完善和扩展工青妇组织的社会功能。紧紧围绕富民兴黔、构建“和谐贵州”,开拓新领域,做出新贡献。要坚持分类指导,认真研究和把握工青妇工作的规律,根据工青妇不同的职能和特点,突出各自工作优势。要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大力推进工青妇组织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增强工青妇组织的开放型与流动性,增进与国外友好团体的交流,扩大与省外工青妇组织的合作。
10、创新工作方式。工青妇组织要坚持面向市场,在活动方式和工作内容上体现时代性。要理直气壮地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正确追求自身利益,帮助他们勇于实现自身价值。要广泛争取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帮助支持,广泛与社区、企业、学校联系合作,将工青妇组织的社会知名度、良好信誉度与社区管理、服务资源,与企业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与学校的人力资源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准确把握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时代特点和多样化需求,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教育、关心、帮助和服务手段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坚持统筹兼顾,使工青妇工作在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健康发展。借助计算机网络、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使工青妇组织的活动更灵活、更广泛。
11、创新活动载体。活动是工青妇工作的有效载体,要不断创新内容,增强对群众的吸引力。结合新形势新发展,整合社会资源,创建服务品牌,提高工作水平。积极探索工青妇与其他群团组织发挥整体作用的联动机制与共同发展机制。活动内容要贴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把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开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活动方式要多考虑群众参与活动的可行性、广泛性和实效性。努力挖掘组织潜力,发挥组织优势,积极承担党委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委托的社会事务,创新工作与活动载体,推动全社会力量做好工作。
12、创新组织机制。要坚持面向基层,适应社会发展、就业方式、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实际,大胆探索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组建模式。积极探索跨企业、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基层组织工作格局,努力建立开放型、协作式的组织建设机制,最大限度地把职工、青年、妇女,组织到工会、共青团、妇联中来。工青妇组织的领导机关要向基层提供更有效的政策指导、信息服务和典型示范,帮助基层解决困难,为基层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努力为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社会环境
13、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充分发挥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作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青少年、妇女权益的法规以及相关的教育、劳动标准、安全卫生、就业、物价、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工青妇组织的意见。积极支持工青妇组织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力推动工青妇组织参与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群众性自治工作,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我管理。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参政议政作用,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职工、青年、妇女的比例,妇女代表、委员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本届代表、委员的20%;人大、政协常委会委员中必须有工青妇组织的领导成员参加。吸收工青妇组织参与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执法视察。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协商机制,加强源头参与、源头维权的力度。支持工青妇组织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14、为工青妇组织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依照《工会法》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代扣;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委托税务代收。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向所在地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本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按照规定比例返还,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法院要大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经费收缴工作。各级财政要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帮扶工作,加大对共青团、妇联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工青妇组织的财产、不动产和经费,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15、加强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工青妇组织活动场所与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其建设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工青妇组织活动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改善工青妇组织办公条件。工青妇组织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思想观念,以更加灵活务实的政策,吸引各方面资金,利用各方面资源,加强活动阵地、活动设施建设。盘活工青妇资产,发展工青妇实业,使其增强自身实力,提高活动阵地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工人文化官、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报刊的阵地作用。
16、依法按章保障工青妇组织机构的稳定和健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切实解决好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构、编制、人员和报酬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灵活的方式,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青妇组织,配备专门人员抓工青妇工作,形成参与社会管理的基层工作网络。高度重视在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组建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工作,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青妇组织建设,提高工青妇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17、支持工青妇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执行各自上级组织的决议,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作出重要决定时,要充分考虑它们上级组织的意见。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各单位要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它们开展适合职工、青年、妇女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
18、推动和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工青妇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切实发挥共青团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各级人大要加大对涉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发挥人大牵头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联系工青妇工作,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大实施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力度。各级政协要从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关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纪检、组织、编制、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国资、经贸、劳动保障、财政、司法、监察、人事、卫生等部门要为工青妇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把群众工作课程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课程设置,讲授工人运动、青年运动和妇女运动理论和实践。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宣传报道,大力反映各条战线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为工青妇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
19、健全党委领导工青妇工作的领导体制。把工青妇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政治上重视、工作上支持、政策措施上保证。党委“一把手”负总责,明确1名党委领导分管工青妇工作,形成党委领导班子集体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格局。县以上地方党委每年要听取1至2次工青妇工作汇报,每3至5年要召开一次工青妇工作会议,讨论和研究工青妇工作。建立和完善以党委分管领导和政府联系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参与的工青妇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督促检查机制,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适时对工青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工青妇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是否加强和改善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列入考核党委工作的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条件之一。
20、完善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把工青妇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督查、统一考核,形成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工建团建妇建服务党建的齐抓互动、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使工青妇组织始终保持蓬勃生机与旺盛活力。思想建设要加强党对工青妇组织的政治领导,在组织建设中巩固和健全工.青妇基层组织;班子建设要强化对工青妇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在队伍建设中增强工青妇干部队伍的活力;作风建设要教育引导工青妇干部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工作发展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工作的整体水平。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重点抓好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快在新经济组织和社会阶层中建立组织的步伐。坚决取缔一切非法的维权组织,严防和打击西方敌对势力插手群团事务的活动。
21、加强工青妇干部队伍建设。要重视关心工青妇干部的成长,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四化”方针,把年富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干部提拔交流到工青妇领导岗位上来,配齐配强工会、共青团、妇联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89〕12号文件、省发〔1998〕13号文件和黔党发〔2006〕6号文件精神,继续推动按同级副职配备地方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的工作。坚持工会、共青团、妇联领导干部以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领导班子人选时,应同上一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中要有女干部,并按有关政策规定选配好年轻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也要注意配备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加强工青妇干部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把工青妇干部的培训和交流,纳入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加大工青妇干部交流力度,既要加强工青妇组织与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之间的横向交流,又要加强工青妇组织系统内部的纵向交流。充分发挥妇联培养和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有计划地增加工青妇干部参加各级党校培训和高层次专业培训的名额,在下派锻炼、到发达地区挂职等方面加大对工青妇干部的培养力度。建立共青团干部转岗制度,促进共青团干部的合理流动。探索公开招考、直接选举等干部选拔新机制,确保工青妇组织充满生机与活力。
22、加强工青妇组织的自身建设。工青妇组织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求真务实,把握群众脉搏和时代特点,把握群众工作规律,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的工作。牢记“两个务必”,戒骄戒躁,争先创优,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200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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