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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聘教师?
发布时间:
2010-11-22
浏览次数:
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行政部门有权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根据《贵州省教师条例》第3条规定,除上述情形外,教师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玩忽职守,绚私舞弊的,或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家长索取财物,经教育不改的,也可解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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