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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新医保标准
发布时间: 2010-11-27 浏览次数: 190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此次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95%。将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或特殊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降低为10%。增设慢性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待遇,包括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肺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原发性支气管哮喘等在内的12种慢性病的门诊治疗纳入医疗保险基本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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